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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中央健保署通知查核104年度薪資所得逕予追溯補收保費

2017-07-28 10:25

依健保署106年7月25日健保北字第1061334965C公告辦理

通知104年度健保金額低於同年度薪資所得資料,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,逕予追溯104年度健保投保金額,補收保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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